读者来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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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编辑同志: 本刊1986年第4期(62页)《加强*********品管理》一文,在指出目前某些医院对*********品的管理存在有漏洞时指出“四专不严。上级要求*********品必须专人、专账,专柜、专锁保管”,这与1979年2月10日卫生部[(79) 卫药字第84号]《*********品管理条例细则》规定不符。《细則》第廿条规定是“五专”管理,文中的“专柜、专锁保管”应是“专柜加锁”(属于“一专”);并漏掉了“专用处方、专册登记”二专。有鉴于麻醉药品的管理政策性较强,望能及早更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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